如何理解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條款4.1.6.2中的“與地址一并標示的郵政地址”?
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目的是為消費者、監管者等需要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的其他個體或機構提供生產者的信息以便于盡快定位和聯系。聯系方式應標示以下至少一項內容:電話(熱線電話、售后電話或銷售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網絡聯系方式、與地址統一標示的郵政地址(郵政編碼或郵箱號)。郵政地址指郵政編碼或郵箱號。
標示地址時應選擇最能確切表達生產者地址信息的內容進行標注,如果選擇標示產地,則應到地市級地域,可以細化至縣級市地域,但不得省略地市級。直轄市的產地可標注到區縣級。若發生實際地址與登記注冊的地址不致的情況,應及時對不一致的地址信息申請變更。當某地的行政區劃發生變更時,相關企業的食品標簽產地變更過渡期的設置應聯系屬地食品監管部門。
來源:食品安全標準常見問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