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印發《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其中,《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中包含涉及檢測、認證行業的失信懲戒措施。
2022年12月28日
《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中,涉及檢測、認證行業的失信懲戒措施包括如下內容:
懲戒措施:依法依規實施市場或行業禁入
懲戒內容:在一定期限內依法禁止直至終身禁止從事相關行業生產經營活動
懲戒對象: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出具失實報告,或者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
法規政策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二條
實施主體:市場監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懲戒措施:依法依規實施職業禁入或從業限制
懲戒內容:在一定期限內依法禁止從事認證認可活動或不予受理認證人員職業資格注冊申請
懲戒對象:不在認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認證機構執業的認證人員;有《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情形之一,情節嚴重且被撤職或者解聘的認可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人員;被撤銷執業資格的認證人員
法規政策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
實施主體:市場監管部門
懲戒內容:依法終身禁止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懲戒對象:有《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法規政策依據:《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實施主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其他負有有關專業建設工程抗震管理職責的部門
懲戒內容:在一定期限內依法禁止直至終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
懲戒對象: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出具失實報告,或者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直接責任人員
法規政策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二條
實施主體:市場監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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