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
一、食品可追溯分類:
正向跟蹤:是指從食品供應鏈的上游至下游,即從原材料到消費者,跟蹤一個特定的單元或一件食品(一批食品)運行過程的能力。有效的跟蹤追溯,能夠從某一批次原料的進貨查驗記錄、進貨臺賬追查到相關加工及質量記錄、生產記錄、成品記錄、檢測記錄、成品分銷記錄。
反向溯源:是指從供應鏈下游至上游識別一個特定的單元或一件食品(一批食品)來源的能力,即從消費者到原料,通過記錄標識的方法回溯某個實體的來源、用途和位置的能力。有效的溯源追溯,能夠倒查出批次成品的相關檢測記錄、加工及質量記錄,識別出生產該成品所用物料的生產批次及供應商。
二、可追溯食品標識:
對公司的產品以及生產的全過程(包括從原輔料的接收、生產、成品入庫以及出廠) 保持適當標識,并規定相應檢驗狀態的標識種類和管理辦法,以確保在需要時對產品質量的形成過程實現追溯,確保合格品才能進入下一工序或出廠。
產品追溯管理,以確保能夠識別產品批次及其與原料批次、生產和交付記錄的關系。確保有能力對所有的原物料(包括主要的包裝材料),從來源開始,到最終產品所需過程的所有階段,并銷售成品給顧客進行追溯和跟蹤。
三、食品標簽標識及可追溯管理辦法:
1.原輔料的標識:品管部負責原輔材料質量狀態的標識,內容主要有:合格、不合格、待檢等。驗收合格的原料入庫后,由倉儲管理人員進行原輔料標識。可用產品本身的標識,也可掛產品標識卡,填寫相應的內容。一般包括品名、編號、規格、型號、重量、數量、進廠時間和供應商。管理上保持帳、卡、物一致,發放時要堅持“先進先出”的原則。預包裝食品成品標簽要符合 GB7718 的要求。
2 生產過程標識:填寫《生產記錄》,內容為:物料量、產品名稱、投料人,各種原材料,生產日期等。工序生產過程中出現的檢驗/試驗報廢品、不良報廢品必須由操作工按規定放置在固定標識的廢品區中,并在該批次生產結束時立即清理完畢;要作返工處理的不良品更應在流轉卡上明確標識、隔離存放、等待處理。
3 成品的標識:
(1)包裝工序標識方法:標簽應貼在指定位置,內容包括: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生產廠家、產品名稱、數量、便于最終追溯。
(2) 終產品標識:車間生產的成品放在規定的區域,用標識牌標識;倉庫中的終產品按品種、規格放置在規定位置,用庫、定位線或標識牌標識。每個批次的產品必須有檢驗報告單,產品包裝上嚴格執行并符合《食品標簽通用標準》。在生產過程如遇到標識不清時,應報告班組主管及品管員,經組織人員分清后再進行標識。在采購、搬運、生產過程中各部門、各崗位均應注意保護產品標識不得隨便毀損標識。
4 標識控制(標識管理和發放):原輔材料庫房的標識,由倉儲部印制、保管、發放。生產過程的標識,由各品控部印制、保管和發放。
待檢:原料或產品未經檢驗和試驗,黃色
合格:原料和產品經檢驗合格,綠色
不合格:原料和產品經檢驗不合格,紅色
5 記錄標識
原輔材料驗收記錄→生產記錄(生產通知單、生產日報表)→領料記錄→半成品檢驗記錄→包裝記錄→成品檢驗記錄→入庫產品記錄→銷售記錄→運輸記錄等。
產品記錄是唯一性標識,是通過產品生產日期對產品實現過程進行控制,要保存所有記錄以滿足追溯性要求。
6 產品批次管理
生產部保存生產批次目錄檔案備查,有助于問題產品的召回,實施有效的產品生產過程的追溯,便于問題分析及改進。
7 產品可追溯性
當檢驗或銷售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追溯路徑為:
無論從物料到客戶的跟蹤,還是從成品到供應商的溯源,食品追溯牽一發而動全身,涉及到生產過程中人、機、料、法、環的所有管理信息,能否有效追溯,反映了企業整體管理水平。
政府部門監督檢查、客戶審核、體系認證時要求進行模擬追溯,限時4小時完成。當自查出現問題產品、產品投訴、監督抽檢產品不合格、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時開展實際追溯,實現產品快速撤回或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