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I01:2012.5.1.3 規定,檢驗機構應有文件描述其有能力實施的檢驗活動。這一條款有兩個具體要求:(1)檢驗機構對自身有能力實施或有能力對外提供服務的檢驗能力范圍要進行表述;(2)能力的描述要文件化。
	CNAS-CI02:2012 5.1.3a要求,檢驗機構應通過界定檢驗活動的領域或范圍(如產品、過程、服務或安裝的分類/子分類)、檢驗階段(見準則條款1注)、適用時,還有實施檢驗依據的法規、標準或規范來描述其檢驗活動。由此可見,正確的能力描述必須包括以下三項內容:(1)檢驗對象所在的領域(產品、服務、過程或安裝的目錄/子目錄);(2)檢驗活動的階段或類型(產品、服務、過程或安裝從設計到維護處置的不同階段或特性);(3)檢驗活動依據的方法(檢驗依據的法規、標準和規格等)。以上三個內容是描述檢驗機構能力的三個內容,缺少其中一項就構成描述不完整。
	CNAS認可證書附件(附件2認可的檢驗能力范圍)包括了上述三項內容。
	如果檢驗機構的能力范圍只有部分得到CNAS認可,在制定本機構業務能力介紹文件時,為了避免向客戶傳遞錯誤認可信息,應該將取得CNAS認可的能力范圍和未經認可能力范圍家用標識區分。
	同時,CNAS-R01:2010認可標識和認可狀態聲明管理規則5.3.3.8條規定,實驗室或檢驗機構簽發的帶認可標識的報告或證書中若含有符合某規范、標準或對結果解釋的內容時,應做必要的文字說明,并明確所指規范、標準的完整標識或具體條款,以避免客戶產生歧義獲誤解。
	綜上所述,能力的標識必須包括檢驗對象、檢驗類型和依據標準三項內容;依據的檢驗方法不同,可以是不同的能力范圍。CNAS認可標識只允許用在已取得CNAS認可的能力范圍內的檢驗證書/報告上。因此,提問人所在機構如果出具的檢驗報告/證書使用認可能力范圍之外的檢驗依據(法律法規、標準和檢驗規范),是不能出具帶CNAS標識的證書/報告的。
	【舉例說明1】
	CNAS秘書處2013年10月對江蘇某質檢中心進行投訴時調查時,發現其出具的帶CNAS認可標識的檢驗報告出具了Si3N4的檢測結果,超過CNAS給予的認可范圍,受到暫停其全部認可領域范圍的處理。
	【舉例說明2】
	2014年7月,CNAS秘書處對浙江某校準實驗室進行專項監督評審時,發現其提供給某客戶證明其校準服務能力的認可證書附件中的信息與CNAS發布的證書附件不一致,實際認可的能力范圍只有5項,而其編造的能力認可范圍多達29項,受到撤銷CNAS認可證書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