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近日發布了最新的工作通知“2022年度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為0.5703t CO2/MWh”詳細見生態環境部 | 關于做好2023—2025年發電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電網平均排放因子是雙碳行業最重要的數據之一,并且電網平均排放因子類型非常多,名稱也非常相似,容易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張冠李戴的現象,不知道你搞明白了嗎?今天我們就來盤點一下六種電網排放因子,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電網平均排放因子總體分為兩大類: 計算用電產生碳排放的排放因子不計算新能源電力發電產生減排量的排放因子。
區域電網平均排放因子又叫電網用電排放因子,它表示的是某區域范圍內使用1度電產生的碳排放量,其計算原理是整個電網的總碳排放除以總電量。區域電網平均排放因子主要用于計算用電產生的碳排放量,企業在計算電網用電產生的碳排放量時用的就是該排放因子,所以它是最常用的排放因子。區域電網平均排放因子由國家氣候中心發布,目前公布了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數據,尚未公布最近年度的數據。
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是全國版的區域電網平均排放因子,計算方式與區域電網平均排放因子一樣。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只存在于非正式的重點企業溫室氣體碳排放報告補充數據報表(重點企業在進行碳排放報告報送時,為今后配額發放而需要額外填報的報表)中,其作用是避免在全國碳市場啟動后,控排企業因各個區域電網平均排放因子的巨大差異導致配額分配嚴重不均。這種情況在用電大戶,如電解鋁等企業中尤為明顯。如果采用區域電網平均排放因子,即使能耗水平相差不大,在華北區域電網中的電解鋁企業單位產品的排放也要比在華中區域電網中的電解鋁企業高出40%,這些企業除非搬遷到電網平均排放因子低的區域,否則根本沒有存活的可能,所以推出了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目前如開篇介紹,生態環境部昨天發布了最新數據:2022年度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為0.5703t CO2/MWh。
省級電網平均排放因子是指該省內使用1度電產生的碳排放量,該排放因子主要用于國家對省級碳排放目標責任考核,其中碳排放相關考核指標在計算時用于計算對外調入、調出電力產生的碳排放,最近的一次數據更新為2018年。
碳交易試點地區電網平均排放因子是指我國碳交易試點地區控排企業計算碳排放時采用的排放因子。其實碳交易試點地區完全可以采用國家公布區域或者地區電網平均排放因子。但因為是試點,這些地區有很強的自主選擇能力,所以大部分碳交易試點地區都根據自己的特點自行確定了電網平均排放因子
碳足跡電網平均排放因子是指某個產品在生命周期中消耗1度電產生的碳排放量,其計算方法是基于生命周期評價 (LCA) 分析生產1度電產生的碳排放量(注意:從碳足跡角度來看,新能源電力也會產生排放,因為生產新能源電力所需要的設備在生產過程中會產生碳排放),主要用于計算產品碳足跡。舉一個例子,如果某個電網只有一個火電廠,那么計算這個電網的平均排放因子只需要考慮發電時燃煤燃燒產生的碳排放。如果要計算碳足跡用的排放因子,除需要考慮燃煤燃燒產生的碳排放以外,還需要考慮燃煤開采和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以及這個火電廠建設時產生的碳排放等。因為目前我國官方的LCA數據庫還未公開使用,所以也就沒有碳足跡電網平均排放因子的官方數據。之前主管單位發布要建立碳因子庫的消息也是引起了不小的騷動,大家拭目以待。
區域電網基準線排放因子是指新能源電力設施發1度電對應減少的碳排放量,其計算方法是參考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下的《電力系統排放因子計算工具》而來的,計算過程比較復雜。簡單描述就是,電網基準線排放因子是電量邊際排放因子(EFgrid, OM)和容量邊際排放因子 (EFgrid, BM)的加權平均值。其中,電量邊際排放因子為最近三年電力系統中所有化石燃料電廠的總碳排放量除以這些電廠的總發電量,再取三年平均值。容量邊際排放因子為電力系統中占總發電量20%的最近新建的所有類型電廠的總碳排放除以總發電量。可能有點難理解,但是只需要記住一點,電網基準線排放因子只在計算減排量時使用即可。我國區域電網基準線排放因子由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對氣候變化司發布,目前最新的區域電網基準線排放因子為2019年發布。
關于做好2023—2025年發電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加強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數據質量管理長效工作機制,現將2023—2025年發電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依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發電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有關工作。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民航等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有關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發電行業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包括經最近一次核查結果確認以及上年度新投產預計年度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達到1萬噸標準煤)的發電行業(分類代碼見附件,自備電廠視同發電行業)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對因停業、關閉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停止排放溫室氣體,或經核查上兩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均未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單位,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組織現場核實確認,向其書面告知應履行的碳排放配額清繳義務、完成時限等事項,并在確認其完成相應義務后從名錄中移出。 各地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確定下一年度名錄(2023年度名錄需在2023年3月10日前確定),通過全國碳市場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網址為www.cets.org.cn)向我部報告,并通過管理平臺向社會公開。 組織重點排放單位,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環辦氣候函〔2022〕485號,以下簡稱《核算報告指南》)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完成下一年度數據質量控制計劃制訂工作(2023年度數據質量控制計劃需在3月10日前完成)。 組織重點排放單位,按照《核算報告指南》等要求,在每月結束后的40個自然日內,通過管理平臺上傳燃料的消耗量、低位發熱量、元素碳含量、購入使用電量、發電量、供熱量、運行小時數和負荷(出力)系數以及排放報告輔助參數等數據及其支撐材料。 組織重點排放單位于每年3月31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報送上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其中,2022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2022年修訂版)》(環辦氣候〔2022〕111號)要求編制;2023和2024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按照《核算報告指南》要求編制。 2022年度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為0.5703t CO2/MWh。后續年度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如有更新,將由我部在當年年底前另行發布。 組織有關技術支撐單位或委托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環辦氣候函〔2021〕130號)和《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技術指南 發電設施》(環辦氣候函〔2022〕485號)要求,通過管理平臺進行文件評審,開展現場核查并線上填報核查信息、編制核查報告,確保核查全過程電子化留痕,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對重點排放單位上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及管理平臺填報工作。核查結束后,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將管理平臺生成的核查結果數據匯總表、配額分配相關數據匯總表書面報送我部,抄送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 按照《核算報告指南》等要求,組織有關技術支撐單位或委托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對重點排放單位月度信息化存證的數據及信息進行技術審核,識別異常數據,及時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查實和處理。我部將對各地碳排放數據質量開展評估。 組織和指導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重點排放單位數據質量控制計劃編制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重點排放單位及時、規范開展存證,對煤樣采集、制備、留存的規范性、真實性進行現場抽查,對投訴舉報和上級生態環境部門轉辦交辦有關問題線索逐一進行核實處理。對于存證材料不及時、不規范、不完整及不清晰等情況,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重點排放單位完成查實整改。對于存在異常數據等問題線索的,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組織重點排放單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將查實意見通過管理平臺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 根據《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要求,對核查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質量、合規性、及時性等進行評估,于每年7月31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各地應高度重視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常態化監管執法工作機制,通過加強日常監管等手段切實提高碳排放數據質量。我部將對各地落實本通知重點工作任務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和調研幫扶,對年度核查完成進展、信息化存證及時性和規范性以及數據質量存在的突出問題等進行通報。 各地應落實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數據質量日常監管以及相關能力建設培訓等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相關工作所需經費。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核查的,應盡早在每年的核查經費中提前安排下一年度核查技術服務機構所需經費,并在年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核查技術服務機構招投標有關程序,按期保質保量完成相關工作。鼓勵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委托下屬單位開展有關核查工作。 各地應盡快組建一支高水平、專業化的碳市場監管隊伍,充實碳排放監督執法人員,提升執法能力水平。加大培訓力度,定期組織對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重點排放單位、核查技術服務機構的專題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管理人員的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確定的名錄,向管理平臺申請開立重點排放單位賬戶,并將登錄名及初始密碼告知重點排放單位。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開立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和核查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平臺賬戶,并組織核查技術服務機構在管理平臺維護機構和人員的賬戶信息。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可通過管理平臺進行碳排放數據質量監管和審核。 電話:(010)65645679、65645665 電話:(010)82268486、82268461 抄送:環境發展中心、環境規劃院、氣候戰略中心、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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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代碼(GB/T 475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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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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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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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發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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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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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電聯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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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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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質能發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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